昨天,福安市法院对外披露了案件审理结果。因民事诉讼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吴先生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脱毛仪无3C认证标识被诉索赔
据介绍,吴先生于去年9月14日,在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购买了两套“脱毛仪”,合计货款2992元。9月16日,该公司通过快递向吴先生交付两套脱毛仪。
据悉,脱毛仪到货后,吴先生发现脱毛仪上并没有黏贴3C认证标识,产品包装外观只标注“认证标准为:CE ROSH”“制造商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此,吴先生认为,脱毛仪上没有黏贴3C认证标识,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于是,吴先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退款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脱毛仪是否需要3C认证。卖家在产品外包装标注“认证标准为:CE ROSH”是否涉及虚假宣传等两个方面。
证据不充分索赔遭驳回
福安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吴先生仅提供产品实物不足以证明该产品需要3C认证。此外,从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认定该公司销售的这种脱毛仪不需要3C认证。因此,法院认为,吴先生主张该公司销售的脱毛仪需要3C认证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另外,对于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外观标注“认证标准为:CE ROSH”,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法院认为,从庭审查明及产品包装标注可知,脱毛仪的制造商为深圳市某科技公司,该公司只是销售方。该公司提交的CE证书、ROSH证书可以证明,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制造的这种脱毛仪已经取得了CE证书、ROSH证书。该公司作为该产品的销售方在包装上标注“认证标准为:CE ROSH”具备基础依据,不存在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福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驳回了吴先生“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