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而论,当前我国部分农村的宅基地分布确实过于分散,无论是基于新农村建设集中化居住,还是节约土地资源的目的,地方政府通过一些鼓励性政策改变这一现状,很有必要。
此前有媒体也报道,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试点已经启动,将在国内宅基地空置率不低于8%的部分县城农村展开,其具体路径就是:调研宅基地空置率;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宅基地金给农民等。从土改层面看,安徽省的相关举措也算是种尝试:农民以获取购房奖励为条件,自愿退出宅基地用以还耕还林,也意味着其使用权及附属物权的让渡。
但从舆论反响看,很多人对此表示忧虑:在农民失地后“市民化待遇”缺乏十足保障的前置条件下,以购房奖励激励农民退出宅基地,是否妥当?更何况,安徽这一鼓励性政策是跟稳房市捆绑推出的,它会否衍生出架空部分农民土地权益的风险,暂未可知。
就眼下而言,安徽的“退出宅基地购房给奖励”,难逃几重隐忧:有可能与《新预算法》对地方财政支出的要求相冲突,还可能滋生出农民“被上楼”的行政乱象。就前者看,安徽省对自愿参与农民的一次性购房奖励资金究竟从哪出,理应说清楚。
尽管安徽的该政策就“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明确了“自愿”性质,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必要防止地方政府强迫农村“洗脚上楼”的现象。这并非杞人忧天,这种乱象之前已屡屡发生。毕竟,在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背后,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终极利益诉求,那就是通过托市达到保地价的目的,而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历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头。
其实,不论是出于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还是要素资源的流向看,“曲线托市”都难抵房地产市场化的大势。我国老龄化社会已加速到来,而这必将会对住房供给产生较强的溢出效应。虽然近一年来货币政策宽松,相对稳住了我国房价下探势头,但之于合理的房价租售比、房价收入比,很多城市房价还存在回调空间。再者,“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的政策下,农民购房选择区域仍主要局限于当地县城或地级市,这在包括人口、资金在内的要素资源向一、二线中心城市汇集的趋势下,其效果也不用高估。
说到底,在既有政策框架下,积极地探索宅基地退出有意义,但在保障农民自愿支配权外,还得用更完善的利益保障机制,确保其退出过程中的议价权、失地后对城镇化红利的分享,而不能只是作为托市的附属动作。否则,它对农民权益带来的长远性损耗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