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粤0106民初9255号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嘉亿德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布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志文、魏恒、周宏飞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解除双方签订的《布施项目投资合同》;2、被告广东布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万元及迟延返还利息(从2016年6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3、被告许志文、魏恒、周宏飞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黄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