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女童高空扔苹果砸瘫女婴,一审被判赔185万余元

   2020-03-31 红星新闻120
核心提示:这是两年前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碧桂园豪园小区5号楼的一出悲剧。肇事者是居住在该小区24楼的小陈,事发时未满12岁,因小陈对此存在过错,其监护人对此承担责任。凡凡家人为此将肇事者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
 64067615gy1g7teiv0jx6j20hs0bu75h_meitu_4.jpg


▲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入院抢救。图据网络

这是两年前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碧桂园豪园小区5号楼的一出悲剧。肇事者是居住在该小区24楼的小陈,事发时未满12岁,因小陈对此存在过错,其监护人对此承担责任。凡凡家人为此将肇事者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

今天(3月3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根据法院判决,肇事女孩小陈需要向被砸伤的女婴赔偿1858681.72元。如小陈有财产,则在其财产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补充承担。

5e82d88a52237.jpeg

▲今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女婴被砸伤案作出判决。图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今天中午,红星新闻和凡凡的父亲余先生取得联系。对于判决结果,余先生表示:“是否上诉,目前还在考虑。”

“凡凡能正常吃饭,但2岁多了,还不会走路,语言发育也较滞后,目前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余先生介绍说,孩子每月康复治疗费和请保姆照顾等费用,月开支4万元。

【案件回溯】

女婴被楼上坠落的苹果砸伤

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余先生告诉红星新闻,2018年3月9日下午16时30分,3个月大的凡凡由其姥姥抱着在小区楼下散步,凡凡在姥姥肩上睡着后,姥姥带她回家。

“不料,刚走到楼下单元入户大门时,高空坠落一个苹果,正好砸中凡凡头部。”余先生说,凡凡顿时脸色发白,陷入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64067615gy1g7teiuhwc6j20hs0lsabq (1)_meitu_5.jpg

▲凡凡被砸时的视频。截图自网络视频

之后,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对涉事单元住户进行调查走访并提取DNA,最终确定肇事者为小区24层住户11岁多小女孩小陈。事发时,她一人在家。

经法医鉴定,凡凡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事发后,凡凡经历了多次手术才脱离险情,共计住院153天。“目前仍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凡凡的父亲余先生说。

64067615gy1g7teivtw07j20hs0nogn5_meitu_3.jpg

▲凡凡经历过两次开颅手术治疗,且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图据网络

据余先生介绍,2019年1月30日,他委托律师将肇事者小陈及其监护人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8日,该案开庭过程中,原被告主张事发小区的入户大门处设计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19年10月10日上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案二次开庭,除肇事女孩及其监护人,小区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也成为了该案的共同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44万余元。

【法院判决】

肇事方父母及继父共同赔偿185万余元

物业不承担责任

红星新闻了解到,肇事者小陈的父母早前已离婚,小陈和母亲万某以及继父朱某某一起生活。

法院判决显示,在万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其前夫陈某某应与万某共同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万某作为小陈的母亲,且在万某与小陈离婚后,小陈跟随万某生活,万某对小陈负有监护义务,系小陈的监护人。其次,陈某某系小陈的父亲,虽已与万某离婚,不直接抚养小陈,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陈某某对小陈仍负有监护义务。

此外,朱某某系小陈的继父,小陈跟随朱某某、万某一起生活,朱某某平时有参与对小陈的抚养、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朱某某也系小陈的监护人。

5e82d8a71ea78_meitu_6.jpg

▲庭审现场。图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据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万某、陈某某、朱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赔偿原吿凡凡各项损失共计1858681.72元(如被告小陈有财产,则在其财产限额内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吿万某、陈某某、朱某某补充赔偿)。同时,驳回原告凡凡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小区开发商应否承担侵权责任,该院认为,我国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对位于阳台下方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但并无规定具体采取何种措施。案涉单元公共出入口是通过2、3、4层房屋阳台逐步突出这一措施来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并且房屋的设计、施工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可见安全措施是合格的。因此,开发商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另,物业服务公司举证显示其平时有进行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并在事发后组织小区居民向凡凡进行捐款等,且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是在小陈家中,非物业能够管理控制的区域,故物业服务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提醒】

高空抛物、坠物危害大

应加强宣传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判决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本案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造成年仅3个月的凡凡被迫接受两次开颅手术治疗,并因颅脑损伤遗留左侧偏瘫,长期至少需大部分护理依赖,给凡凡造成严重损害。

64067615gy1g7teixiv9rj20hs0vlgnm_meitu_1.jpg

▲凡凡因颅脑损伤遗留左侧偏瘫,长期至少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图据网络

就此,该院还针对地提出了暖心提醒:“而不慎造成坠物事件的小陈,事发时也只是一名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因本次事件的发生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背上沉重的思想负担。”

判决书称,“事实上,只要小陈的监护人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本案高空坠物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本院在此希望各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加强对自身及被监护人关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等危害的宣传、教育,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来源:红星新闻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