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刚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企业可以根据年度亏损或者利润下降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条例》中的这一条款在审议时已经被热议,而通过表决后,这项消息在社会更是引起了不少民众的质疑。赞成者认为这是广东特色,反对者则认为这与“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相抵触。
有企业提出“涨工资的前提是企业有钱赚”,近两年经济不景气让许多企业不仅不想涨工资,还希望降工资。在此大背景下,《条例》的出台实质是劳资双方博弈的一个结果。事实上,《条例》除了提出企业可以根据营业情况协商调整工资外,只要过半职工向工会提出与企业协商工资,职工也有权利和企业面对面提出合理的工资调整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陈宗文在审议中说,工资根据经营情况可增长、可持平、可降低的条款吸纳了香港五大商会的意见,与其他省市作了不同的规定,体现了中国国情和广东特色。但也有人提出质疑:“广东企业的劳资纠纷,一个原因是劳动工资水平偏低,总体比上海、江浙低很多。企业亏损就要减工资吗?”
相比以往漫无目的地向不同部门申请工资调整,这次调整首次明确了协商门槛,而这一步目前还只在广东有条例落实。
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国早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有相关内容。而现有的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不过这个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的规定并不明确,仅规定“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在实际操作中,工资集体协商往往需要依托工会进行。因此,《条例》规定的“半数以上职工提请”,是首次明确集体协商的启动门槛。
大粤财经从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了解到,截至2012年底,全省已建立工会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70%,世界500强在粤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到2013年底,全省已建工会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比例达到80%。
盈科律师事务所陈琛律师表示,《条例》规定企业和职工间要形成协商机制,并依照程序进行协商,对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有积极作用。不过,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企业没有工会,这些规定将难以操作,员工想通过协商制度来调整工资会遇到不少困难。很多中小企业没有和员工签订集体合同,要解决工资纠纷,最主要还是要靠劳动法和个人合同。
在《条例》的落实难度被认为让企业占尽上风的同时,企业却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早在今年4月,香港6大商会分别致函香港特首梁振英及特区政府官员、中联办相关部门官员、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广东省长朱小丹和广东省人大主任黄龙云等,称草案中的“不平等内容和所涉及的不公程序”是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损害,港商对此持强烈保留意见。
长期研究劳工问题的香港社会学者潘毅、陈航英对港商的态度提出了批评。两位学者认为,《草案》的出台是为了“调节劳资矛盾、平衡劳资关系,赋予工人最基本的组织权利”。两人指出,在过去10年,港资极大地分享了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而新生代工人却越来越感受到被排斥、无法分享自己创造的劳动果实。
事实上,《条例》是针对劳资双方而言的,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部分,企业应该理性平和地去看待。按照广东省总工会主席黄业斌早前的说法,《条例》草案中原本的方案是只需“三分之一以上职工要求”,而最终定为半数,可视为劳资双方妥协的结果。
处于相对弱势的职工或许会担心,如果提出工资协商会不会遭到企业的打击报复,从而丢了饭碗?答案是不会的。《条例》规定,开展集体协商,企业不得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陈琛表示,工资不等同于低保,企业亏损或盈利有一定工资升幅或降幅,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企业如果遇到工人无故离岗等影响生产效益的现象,可以通过相对应的劳动仲裁进行申诉。同理,如果劳动者遇到工资欠发问题或其他劳资问题,一样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在职期间购买社保中的失业保险对于企业亏损倒闭也是一种保障。
除了《条例》这类指引办法外,还有“三线一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工资增长指导线、企业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线以及最低工资标准。
就在刚过去的10月8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公布广东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提出广东企业今年调整工资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9%,上线为14%,下线为3%,并首次以区间形式发布部分行业工资增长建议。
政府在通知中对调整工资提出了明确的范围指引。具体说来,对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而对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视情况实行零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表示,“三线一标准”中,只有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强制性,但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收入水平的提高不能指望这个最低标准来实现。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不可能为企业制定具体的工资标准,只有通过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来调节收入分配。而实行工资协商,改变目前工资增长由“企业说了算”的现状,是一条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