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09)商标异字第02752号
“凯达思”商标异议裁定书
广东鼎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鼎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国商标事务所代理游氏饰品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52期《商标公告》第3642038号“凯达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凯达思”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凯达“等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642038号“凯达思”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